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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法院审结首例污染环境案
www.bjzbms.com 】 【 2017-09-06 16:45:44 】 【来源: 遂宁长安网 】

  近日,蓬溪法院在遂宁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唐某、田某污染环境一案,庭审广泛邀请了国土、公安、环保、检察、林业、水务等部门,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计20余人参加旁听。
  

  2016年底,被告人唐某准备开办一家利用废弃铅蓄电池冶炼铅锭的处置厂,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人田某,双方约定唐某出场地、原料、生产设备,田某负责技术、人工,工资按冶炼出来的吨位计算,另外每月再支付田某7000元管理费。2017年2月,唐某经介绍租赁到位于蓬溪县某村社为民砖厂内的土地私建厂房用于处置废旧铅蓄电池,田某组织了张某、李某等12名工人为唐某务工。唐某从外地购回约50吨废弃铅蓄电池作为生产原料,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始生产。2017年3月10日至13日,田某等利用反射炉将拆解下来的铅板熔炼成24块铅锭。2017年3月16日,蓬溪县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会同蓬溪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对唐某的厂房进行现场检查,在厂房内发现24块铅锭及大量废弃铅蓄电池外壳。经蓬溪县计量检定测试所对其中23块铅锭称量,重44940千克;对拆解下来的废弃铅蓄电池外壳称量,重3460千克。经鉴定出所有送检样品中铅含量大于99.5%。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涉案废弃铅蓄电池及拆解下来的铅板均为危险废物。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件,也是蓬溪法院首例污染环境案。被告人唐某、田某未经许可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属司法解释规定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综合考虑唐某系雇主、田某系雇员,及二人认罪悔罪情况。判决被告人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 000元;被告人田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对扣押在案的铅锭24块、废弃铅蓄电池外壳予以没收。

编辑:冯佳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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